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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文章来源:弥勒市地方税务局
作者:弥勒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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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税收管理事项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0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90号)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云地税办发〔2017〕32号)要求,结合弥勒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税收政务公开是税务部门必须依法履行的职责,是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手段。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云地税办发〔2017〕32号)文件精神,云南省政府确定弥勒市地方税务局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单位,要求总结出一套可复制、可推广、可考核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和规范要求。这对全局而言,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全局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各上级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具体工作的要求上来,扎实推进税费管理工作,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落实好试点工作任务,全面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服务群众。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坚持以民为本的理念,充分听取纳税人和缴费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准确公开涉及纳税人和缴费人权利义务的政务公开事项。二是紧扣重点。大胆探索、敢于创新,开展好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形成经验模式后,以试点成果带动全省地税部门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整体提升。三是标准引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标准体系编制税费管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和更新,推进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标准化有机融合。四是注重实效。按照“边实践、边制定”的工作方式,总结出切实可行、符合基层地税工作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体系。

  三、公开标准、流程和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弥勒地税工作实际,全面梳理细化政务公开事项,逐项确定试点范围涉及的每个具体事项的公开标准、流程和方式。

  (一)行政许可类

  1.公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服务指南。保留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试点单位通过本级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办税服务场所(包括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或政务服务大厅的便民服务窗口等,下同)等渠道予以公开,并做好动态调整。同时,逐级推送至弥勒市政府门户网站及红河州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2.公示行政许可决定。对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许可部门等信息,通过弥勒市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予以公示。并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信用信息归集管理与公示共享工作的意见》(云地税征〔2016〕29号)要求,逐级推送至弥勒市政府门户网站及红河州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二)公告政策类

  3.公开履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税费政策措施。对于国家统一制定的税务部门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促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的税费政策措施,特别是新出台的促进创业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在红河州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正式发布3个工作日内,通过弥勒市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办税服务大厅电子公示牌等渠道予以公开。

  4.发布欠税公告。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红河州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弥勒市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办税服务大厅电子公示牌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渠道及时发布欠税公告。对于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度公告一次;对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对于走逃(失联)企业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5.发布非正常户公告。市局征纳股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通过弥勒市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办税服务大厅电子公示牌等渠道发布上月非正常户公告。

  6.发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示(公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工作完成后,通过红河州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弥勒市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办税服务大厅电子公示牌等渠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在最终确定定额和应纳税额后,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三)执法信息类

  7.公开税收个案批复类文件。市局各部门在作出税收个案批复之日起30日内,通过红河州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弥勒市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办税服务大厅电子公示牌等渠道予以公开。

  8.公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市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通过弥勒市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办税服务大厅电子公示牌等渠道予以公示。同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简易处罚的除外)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信用信息归集管理与公示共享工作的意见》(云地税征〔2016〕29号)要求,逐级推送至红河州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及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9.公开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事项。市局稽查局通过红河州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弥勒市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办税服务大厅电子公示牌等渠道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情况和结果。

  (四)纳税服务类

  10.公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对纳税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减免税、延期申报纳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检举和取得赔偿等权利,通过弥勒市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办税服务大厅电子公示牌等渠道予以公开。同时,逐级推送至红河州地方税务局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11.公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每年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后,弥勒市地方税务局征纳股应在4月底前通过红河州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弥勒市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办税服务大厅电子公示牌等渠道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12.公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信息。市局一分局应在办税窗口或办税服务厅其他显要位置明示窗口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13.公开办税流程。市局征纳股将涉税费事项的办理渠道、报送资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通过红河州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弥勒市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办税服务大厅电子公示牌等渠道及时予以公开。

  14.公开服务举措。市局征纳股通过红河州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弥勒市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办税服务大厅电子公示牌等渠道及时公开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预约办税制、延时服务制等服务举措。

  四、工作进度安排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市局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的进度安排,理清工作思路,明确责任清单,强化责任落实,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及时报送信息。各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络和交流学习,及时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等信息总结、报送给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整理后报送上级机关,共同开展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

  (三)加强创新督查。各部门要在完成好本方案列明的基本公开事项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创新,深入推进基层“五公开”和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的标准化规范化。市局将持续加强督促检查,并将基层试点工作任务纳入绩效考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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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5月弥勒市被确定为全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以来,全市紧衔上级指导要求,以“先行试点、逐步推广”为工作思路,通过三级联动抓好宣传部署及统筹协调,主推“四级网格”工作机制,紧紧围绕“五公开”要求,制定了六张责任清单,确保试点建设七项流程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