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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文章来源: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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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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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结合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开展考核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更新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情况; 

  (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六)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 

  第七条 评分标准。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考核等级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60分—90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三个等级。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社会评议、综合评定等方式开展;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被考核单位要参照考核内容做好自查工作,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检查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确定检查内容和单位进行检查; 

  (四)社会评议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公众征集对各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五)综合评定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年度网站评测结果、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通报机制,对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全市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被考核单位在工作中发生失泄密事件或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问题,情节严重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该单位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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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