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弥勒市工信局
作者: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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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市属各委、办、局: 

  《弥勒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6日  

弥勒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弥勒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市场主体、政府引导。尊重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政府适当给予扶持和引导。 

  (二)科学安排,突出重点。围绕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使用财政扶持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避免财政资金使用碎片化。 

  (三)统一管理,部门协同。专项资金由市工信局与市电商办共同管理,其他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年度工作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推进我市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避免多头补助,重复支持。 

  (四)公开、公平、公正,讲求实效。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规范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市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不支持土建费用)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物流体系建设不低于总资金规模的30%,支持1-2个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建设,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不支持物流仓储中心土地购置费用,不支持物流配送补贴。 

  (三)支持农村电商人才培训体系建设不超过200万元,并且培训费用使用要符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省、州、市关于培训的相关规定,开展普及性培训和增值性培训的基础上,同步开展在线培训,且对有条件、有基础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复转军人、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农村妇女、残疾人、返乡创业青年等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 

  (四)支持单个乡镇电子商务服务站不超过10万元,支持单个村级电子商务站不超过3万元。乡(镇)、村服务站对各个电商平台提供开放式公共服务,不能仅为特定主体服务。中央专项财政资金支持建设的乡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每个乡镇和村均不能超过一个。 

  (五)支持农产品品牌培育、质量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不超过单个项目投资总额的5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建设、购买流量等支出。 

  第三章 具体政策内容 

  第四条 弥勒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项目资金安排 

  (一)资金安排: 300万元。 

  (二)资金性质:中央专项财政资金。 

  (三)工作程序:项目采取政府采购方式来确定承建企业或单位。市电商办、市工商信局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四)建设内容:市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改造装修、办公、培训、产品展示、公共服务中心服务平台及数据库采集储存、接入省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和国家农村电子商务信息系统投资等投资(不含土建);购买电脑、打(复)印机、扫描设备、音像(视频、LED 显示)设备、网络接入(输出、存储)设备、办公桌椅等设备设施和运营商的运营维护等。 

  (五)补助标准: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改造和运营维护,给予全额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不足300万元的据实补助,超过300万元的只补助300万元。下同) 

  (六)建设要求:1、市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在中国弥勒电子商务创业园内,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2、门头应统一有“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和“弥勒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字样。3、除具备常规的业务对接、咨询等服务功能外,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提供县域网络交易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培训孵化、产品对接、品牌建设、网络推广、金融信用等特色增值服务内容;4、应设立服务前台和线上体验区,并配备专业服务人员,负责为区域内企业、网商、服务商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5、开发线上服务平台系统,具备电子商务资讯、数据采集统计分析、服务内容展示、电子商务(远程)培训和本地电子商务企业展示等功能,预留和开放接口,能接入省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和国家农村电子商务信息系统;6、建立公共服务中心服务项目公示、服务时间、设备管理、网站平台信息维护、投诉反馈机制、公共服务中心岗位职责和考核指标等方面的管理制度。2017年12月30日前,市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投入运营。 

  第五条 农村电商物流体系建设项目资金安排 

  (一)资金安排: 500万元。 

  (二)资金性质:中央专项财政资金。 

  (三)工作程序:项目采取政府采购方式来确定承建企业或单位。市电商办、市工商信局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四)建设内容:对邮政、商贸流通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及本地物流企业等开展的物流仓储中心建设、物流运输体系建设及农村物流信息管理平台新增固定资产和软件投入。不支持物流仓储中心土地购置费用,不支持物流配送补贴。 

  (五)补助标准:1、由中标的物流配送企业建设的电子商务仓储集散配送中心,冷链仓储中心、分级分拣中心(不含土地购置费)、物流运输体系建设,按不超过项目最高投资总额的50%核定补助资金。其中仓储集散配送中心建设改造数量最多不超过2个,单个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中标的物流配送企业建设的农村物流信息管理平台,能让快递跟踪信息能够从市级物流仓储中心传达到农村,让农村群众实时查询到包裹在县域内的流转情况,享受到包裹到达短信提醒等服务。 

  (六)建设要求:1、市电子商务物流仓储中心,能够进行网购网销商品的包裹接发、品控分拣、存储配送和售后服务。乡镇、村的物流中转点应在乡(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开辟物流服务区实现,避免重复建设。2、物流运输体系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农家店、乡村新型商业中心、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为基础,结合邮政、供销、商贸流通企业现有的乡镇物流配送网络,交通运输部门的农村公交班线,以及本地货运等各种运输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3、农村物流信息管理平台重点协调统筹农村上下行物流资源,降低农村物流成本。让快递跟踪信息能够从市级物流仓储中心传达到农村,让农村群众实时查询到包裹在县域内的流转情况,享受到包裹到达短信提醒等服务。市级物流中心到村级网点的物流配送能在72小时内完成。具备功能相对完善的市级农村电子商务仓储及物流服务设施,物流快递企业的乡镇覆盖率超过80%,且覆盖所有村级电商服务点。2017年12月30日前,市级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中心投入运营。物流快递乡镇覆盖率超过80%,且覆盖村级服务站点。 

  第六条 农产品品牌培育、质量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安排  

  (一)资金安排: 300万元。 

  (二)资金性质:中央专项财政资金。 

  (三)工作程序:项目采取政府采购方式来确定承建企业或单位。市电商办、市工商信局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四)建设内容:农产品品牌培育、项目孵化(农产品开发体系建设,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加强农产品的营销策划和宣传推广),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建设农产品品质管理体系,支持建立农产品溯源系统和开展质量认证),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预冷、初加工、冷链物流、溯源系统等设施建设)。支持市直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开展农产品溯源系统或农特产品质量安全二维码溯源体系(检测中心)建设、农产品溯源系统营销策划设计与制作、标准化和品牌培育及分级分类加工包装配送等,新增固定设备和软件投资部份给予补助。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项目承建内容。 

  (五)补助标准: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项目按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核定一次性补助资金。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六)建设要求。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须具备面向本地建设的农产品追溯和质量认证体系,可通过条形码或二维码等数字溯源防伪,物联网有相应的设施设备、能够提供产品从源头到末端的完整原始数据或视频信息;有职能部门通过的地理标识或绿色、有机、无公害等认证产品;有能够组织一定规模收储并进行标准化、规模化的生产、加工和配送的农产品龙头生产加工企业;应有完善的农特产品营销策划推广方案。 

  第七条 培训体系建设项目资金安排 

  (一)资金安排: 200万元。 

  (二)资金性质:中央专项财政资金。 

  (三)工作程序:项目采取政府采购方式来确定承建企业或单位。市电商办、市工商信局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四)培训对象。支持开展面向基层政府机关、村民委员会、涉农企业、农村合作组织、农村创业青年和农民的电子培训。重点培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学生村官、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乡(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信息员等有志立足农村、通过电子商务发展创业的人员。 

  (五)培训内容:1、针对各级干部职工等开设以“互联网+”、电商趋势分析、县(市)域电商发展政策及机遇、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及成功案例分析等课程为主的引导式培训。2、针对村民开设以电商发展形势、农产品网销、网络购物、网上交易、网络平台使用、网络安全等相关课程为主的普及性培训。3、针对有电商创业意愿的人员开设电商(微商)交易平台的店铺注册、网店设计装饰、运营管理及推广、客服服务等课程为主的电商创业基础、进阶、精英等教程。4、针对乡(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信息员开设以代购代销、在线支付、多平台销售、物流软件应用、农村信息服务、公共服务平台应用、农产品销售技巧、信息员授课技能等内容为主的技能培训。5、其他类型的相关培训。 

  (六)补助标准。承建企业要做好培训效果跟踪,培训及补助标准要符合国家和省、州、市相关规定。 

  (七)培训要求。1、培训要根据人员结构,区分类别和层次,按计划、分阶段进行。2、培训机构选定应通过政府采购或者组织第三方评审等方式确定,根据培训对象和内容的不同优先选择省级以上相关部门批准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3、培训备案资料应有培训总体方案、授课通知和授课组织单位情况、每次培训授课人的基本情况和简要培训大纲、培训人员名册及签到名册。4、每次培训授课要有现场照片和经过审核的培训方案及培训组织过程监管的证明材料。5、要有与培训机构签署委托培训协议或下达培训任务的相关文件。6、授课人员为具有网店实操、运营业绩资历的讲师或有相关资格认证的专家担任。7、2017年12月完成10000人以上的培训目标。 

  第八条 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体系建设项目资金安排 

  (一)资金安排: 200万元。 

  (二)资金性质:中央专项财政资金。 

  (三)工作程序:项目采取政府采购方式来确定承建企业或单位。市电商办、市工商信局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四)建设内容。乡(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装修装饰,购买电脑、LED显示屏、电视、POS机、扫码枪、收银机、网络连接设备、室内外牌匾、办公桌椅等设施设备。2017年12月30日以前完成行政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各乡镇村级服务站点建设,覆盖率达50%,力争达到本市行政村数量的70%覆盖。 

  (五)补助标准。对经验收合格的乡(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改造,实行全额补助。单个乡(镇)电子商务服务站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单个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补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六)建设要求。1、乡(镇)、村服务站场地应选择村民日常活动集中区,可以利用已有的供销社网点、“万村千乡”农家店、农村商贸中心、村民活动中心等。2、已有电商企业服务站点的乡(镇)、村,可以考虑合并建设。3、门头应统一有“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XX乡(镇)电子商务服务站”、“XX村电子商务服务点”字样。4、乡(镇)、村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负责向村民宣传服务站功能、提供电子商务相关行业资讯。5、向村民提供农村电子商务普及培训、代买代卖,水、电、宽带、话费等基础项目的网上缴费,代收代发快递,飞机火车汽车票代购和酒店预定等便民服务。6、与金融机构合作,提供小额取现、生产贷款等金融增值服务。7、与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合作,开展农资销售、农业生产技术指导。8、乡(镇)、村服务站对各个电商平台提供开放式公共服务,不能仅为一家平台服务。一个行政村建设服务站点个数不超过一个。乡(镇)、村服务站应定期向市级公共服务中心报送各类信息,并建立健全日常网络安全管理、货物收发管理、农产品收购等管理制度。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九条 资金申报、审核、验收及拨付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资金实行市级部门报账制。按“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实行公告公示制度,确保资金公开透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项目资金的拨付严格执行审批程序。项目资金的使用须由实施企业提出申请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验收合格划拨资金。 

    (三)项目资金拨付方式。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进度拨付,分三次拨付,即:项目招标投标且建设启动后,由承办企业提出申请,首次拨付专项资金总额的30%;第二次拨付须在对中标企业已实施项目的基本框架搭建完成进行验收,由实施企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经市电商办牵头其他单位验收合格后,拨付专项资金总额的30%;第三次拨付须在项目建设完工,乙方提出申请,甲方拨付专项资金总额的40%给乙方,若验收不合格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拨付专项资金总额的20%,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拨付专项资金总额的20%。 

    (四)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交易平台建设及购买流量支出。市电商办对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农村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社会和各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骗取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市电商办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其他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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