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云南省弥勒市国土资源局
作者:云南省弥勒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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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办事群众,提高办事效率,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制定办事指南。 

  一、登记业务受理范围:土地、房产、林权等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异议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预告登记等。 

  二、登记业务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将不动产各类型登记整合为以上流程,其中权属调查为登记业务前期工作,为后续工作做准备。 

  三、不动产各类型登记业务规范 

登记事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适用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应当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出让取得,应当提交出让合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划拨取得,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租赁取得,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取得,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授权经营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宗地图需提供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电子文档和纸质图纸,提供不动产登记系统支持的SHP电子版格式。以下各类型不动产登记如需提供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的的与此相同)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动产登记需要进行公告的,公告期限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以下相同) 

  变更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转移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转让方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注销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土地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登簿→注销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适用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变更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转移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6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注销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3、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登簿→注销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适用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申请主体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三)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变更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转移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依法继承; 

  2、分家析产;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继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6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注销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登簿→注销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适用 

  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公告(不少于15个工作日)→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的公告期) 

  变更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公告(不少于15个工作日)→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的公告期) 

  转移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1、农民集体之间互换土地的; 

  2、土地调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公告(不少于15个工作日)→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的公告期) 

  注销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集体土地灭失的; 

  2、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登簿→注销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适用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二)申请主体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三)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变更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者合并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自然状况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夫妻共有财产变更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凭婚姻关系证明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转移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作价出资(入股)的; 

  2、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可由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注销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登簿→注销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六:地役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适用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就已经变更或转移的地役权,申请首次登记。 

  1、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2、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3、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4、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5、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二)申请主体 

  应当由地役权合同中载明的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地役权合同; 

  5、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注销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6、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二)申请主体 

  当事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应当由供役地、需役地双方共同申请,其他情形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登簿→注销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七:抵押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适用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抵押财产范围 

  以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建设用地使用权; 

  2、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3、林地、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商品林); 

  4、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地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6、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不得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范围 

  对于法律禁止抵押的下列财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土地所有权、海域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和公益林;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 

  5、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二)申请主体 

  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注销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登簿→注销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八: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设立 

  (一)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预购商品房的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时,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明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预告登记的注销 

  (一)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 

  2、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申请人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或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当事人。预告当事人协议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登簿→注销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九:更正登记 

  依申请更正登记 

  (一)适用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二)申请主体 

  依申请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不动产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与申请更正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明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十:异议登记 

  申请异议登记 

  (一)适用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二)申请主体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利害关系人。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明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注销异议登记 

  (一)适用 

  1、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 

  (二)申请主体 

  注销异议登记申请人是异议登记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登簿→注销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登记事项十一:查封登记 

  申请查封登记 

  (一)适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二)嘱托查封主体 

  应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 

  (三)嘱托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四)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注销查封登记 

  (一)适用 

  1、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2、不动产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未嘱托解除查封、解除预查封或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二)提交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登记事项十二:林权登记 

  林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 

  依法依规取得林地、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可以申请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应当为林权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林地、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书; 

  3.根据林权取得方式分别提供:土地承包合同、土地使用证、造林协议、转让合同和其他有关林地使用权或森林、林木所有权的证明; 

  4.权籍调查表; 

  5.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 

  6.取得林权的缴费凭证;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林权变更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林地、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林权坐落、界址、用途、面积、权利期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林地、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4、共有性质变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林地、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权利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林地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书; 

  3.原不动产权证(原林权证); 

  4.林权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 

  5.权籍调查表; 

  6.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林权转移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林地、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转让方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申请材料 

  1.林权发包方书面申请; 

  2.发包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书; 

  3.林权权属证明:林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4.发包方关于林地承包的会议决议:召开村民大会,并有本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表决同意发包的会议记录; 

  5.承包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6.林地承包(转让)合同书; 

  7.林地承包(转让)金及税费缴纳票据; 

  8.林权勘测报告: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林权注销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林地、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林地、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期限届满的; 

  2、权利人放弃林地、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林地、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林地、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林地、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书; 

  3.原不动产权证; 

  4.林权注销的相关证明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十三:补(换)发不动产权证 

  (一)适用 

  因正当原因导致不动产权证损毁、遗失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补(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原不动产权证持证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3.不动产登记薄的查阅证明; 

  4.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 

  5.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或损毁真实性的承诺书; 

  6.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 

  7.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四、下列情形不予登记 

  (一)申请材料不全或存在错误不能当场改正的; 

  (二)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在登记机构受理范围内的; 

  (三)非法占地、违章建筑、未依法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权属不明、存在权属争议、法院正在审理等尚未解决权属争议的; 

  (五)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五、受理地点、办事窗口和时间 

  (一)受理地点:弥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证大厅(福地半岛一期商铺)。 

  (二)办事窗口:按照登记类型分别在土地、房产、林权、抵押登记和收费领证窗口办理。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六、办理结果及送达方式 

  (一)办理结果:不动产登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权证明。 

  (二)送达方式:权利人或代理人凭身份证在弥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证大厅直接领取。 

  七、咨询及监督渠道 

  (一)咨询电话:0873-6125124(登记中心),监督电话:0873-6122518(局办) 

  (二)咨询及投诉地址:弥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证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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