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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文章来源:弥勒市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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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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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促进弥勒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鼓励投资者到弥勒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凡来弥勒市投资新办生产性企业,项目用地采用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方式供给。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按照土地成本价执行,并且根据项目的投资强度给予配套经费扶持。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1亿元(不含本数)、1—3亿元(不含本数)、3—5亿元(不含本数)、5亿元及以上(含本数)的项目,扶持经费分别按土地成本价的30%、40%、50%、60%配套,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二、财税政策 

  (一)凡到弥勒市投资新办工业性企业,市财政按照以下标准给予项目资金扶持,用于企业节能减排、科技研发、技术改造等。 

  1.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1亿元(不含本数)、1—3亿元(不含本数)、3—5亿元(不含本数)、5亿元及以上(含本数)的项目(前述投资均不包含土地价格)的工业企业项目,自投产纳税之日起两年内,分别按企业当年实际上缴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的30%、40%、50%、6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包含土地价格)以上的工业企业项目,自投产纳税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三年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二)投资新办商贸、金融、文化旅游(地产除外)、技术研发、信息产业、创意产业、物流等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自投产纳税之日起,前两年按税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市级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税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市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三)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等大企业、大集团到弥勒市设立总部、地区总部、职能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将上述机构注册在弥勒市的总部性企业,从其在弥勒市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税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市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 

  三、收费政策 

  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省州有明确规定和弥勒市有特殊规定的,均按最低下限征收。 

  四、投资环境和服务 

  (一)新建项目实行联合审批:属国家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市发改局、市工信局牵头按程序报批;属省级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报批,办理时限不超过60日;属州级核准(备案)的项目办理时限不超过20日;属市级备案项目办理时限不超过3日。 

  (二)开通“绿色通道”,保障重点项目落地。市住建、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对新建重点项目要提前介入,最大限度地减少环节、简化程序、缩短时限,做好各项先期管理和服务工作,支持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三)新建项目实行全程代办服务制。除国家、省级审批确需投资方自行办理外,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各相关部门要协助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应准备的审批材料、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做好全程代办服务。 

  (四)外来投资者在办理户口、子女入托就学等方面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企业高管薪酬(在弥勒任职期间)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全额用于奖励本人。 

  (五)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运输、通讯等条件,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按当地标准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市政府在市监察局设立市外商企业投诉中心并设举报电话(0873—6122585),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督考核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二)对于投资超过10亿元的新建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或国内外知名品牌以及高新技术产业来弥勒市投资项目的,实行“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方式,另行议定鼓励、激励政策。 

  (三)凡投资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当年)中鼓励类的项目,积极帮助申请国家专项资金扶持。 

  (四)除享受本级财政扶持政策外,符合上级政府或税务部门的税收优惠条件或资格的,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五)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后提出意见,相关部门按规定负责办理。 

  本政策由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