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弥勒市花卉产业的快速健康协调发展,鼓励花卉产业投资者到弥勒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园区土地流转及基础设施建设政策
(一)凡来弥勒市花卉产业园区投资新建花卉生产基地的企业,农业生产用地由市农投公司、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流转,再将土地等价(含青苗补偿款)流转给园区投资经营主体,款项兑付标准由镇人民政府行文报市人民政府批复。
(二)凡来弥勒市花卉产业园区投资新建花卉生产基地、公共服务设施、科技研发中心及冷链物流中心的企业,项目建设用地由当地乡(镇)政府、市农科局、市国土局负责,帮助协调园区内经营主体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用地按照设施农用地办理,其他永久建设用地按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办理,按建设用地管理。
(三)弥勒市切实加大花卉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由市农科局、市高特办、市农投公司负责协调每年州级安排的的高原特色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市级财政配套资金优先用于花卉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园区内“五通一平”。
(四)由市发改局负责协调途经弥勒的天然气管道在花卉产业园区内设置天然气输出口,确保进驻园区内的企业均可使用天然气。天然气管道未开通之前,允许企业使用锅炉加热。
(五)由市水务局向上级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并配合市农科局及入驻企业负责实施花卉产业园区高效节水设施建设。
(六)由市农科局、市高特办负责向上级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扶持园区内经营主体发展。
二、土地政策
凡来弥勒市花卉产业园区投资新办花卉加工性企业,项目用地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按照市场价全额缴入市财政,后根据项目的投资强度给予配套经费扶持。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1亿元(不含本数)、1—3亿元(不含本数)、3—5亿元(不含本数)、5亿元及以上(含本数)的项目,扶持经费分别按土地成本价的30%、40%、50%、60%配套,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三、财税政策
(一)凡到弥勒市花卉产业园区投资新办花卉加工性企业,市财政按照以下标准给予项目资金扶持,用于企业节能减排、科技研发、技术改造等。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1亿元(不含本数)、1—3亿元(不含本数)、3—5亿元(不含本数)、5亿元及以上(含本数)的工业企业项目(前述投资均不包含土地价格),自投产纳税之日起两年内,分别按企业当年实际上缴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的30%、40%、50%、6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包含土地价格)以上的花卉加工型企业项目,自投产纳税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三年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二)在花卉产业园区投资新办商贸、金融、文化旅游(地产除外)、技术研发、信息产业、创意产业、物流等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自投产纳税之日起,前两年按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市级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市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三)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等大企业、大集团到弥勒市花卉产业园区设立总部、地区总部、职能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将上述机构注册在弥勒市的总部性企业,从其在弥勒市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按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市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
四、收费政策
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省州有明确规定和弥勒市有特殊规定的,均按最低下限征收。
五、投资环境和服务
(一)园区新建项目实行联合审批:项目由市发改局、市工信局牵头按程序备案,备案项目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开通“绿色通道”,保障园区重点项目落地。市住建、规划、市场管理、国土、环保等部门对园区新建重点项目要提前介入,最大限度地减少环节、简化程序、缩短时限,做好各项先期管理和服务工作,支持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三)园区新建项目实行全程代办服务制。除国家、省级审批确需投资方自行办理外,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各相关部门要协助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以及应补充完善的审批材料,做好全程代办服务。
(四)外来投资者在办理户口、子女入托就学等方面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企业高管薪酬(在弥勒任职期间)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全额用于奖励本人。
(五)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运输、通讯等条件,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按当地标准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市政府在市监察局设立市外商企业投诉中心并设举报电话(0873—6122585),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督考核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二)对于投资超过10亿元的花卉产业园区新建项目或国内外知名品牌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来弥勒市投资花卉产业项目的,实行“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方式,另行议定鼓励、激励政策。
(三)凡投资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当年)中鼓励类的项目,积极帮助申请国家专项资金扶持。
(四)除享受本级财政扶持政策外,符合上级政府或税务部门的税收优惠条件或资格的,均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后提出意见,相关部门按规定负责办理。
本政策由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弥勒市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