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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8/2017-07634
信息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
2017-12-08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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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成本监审报告的公示

关于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成本监审报告的公示

 

 

 

弥勒市城市供水定价 

成本监审报告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我们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于2017年10月1日2017年11月15日依法对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的供水成本费用等情况进行了调价前的监审。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本监审项目 

  弥勒市城市供水调价成本监审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 

  (三)《云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云价成本〔2016〕165号) 

  (四)《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五)《定价成本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7〕1219号) 

  (六)《云南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云发改物价〔2011〕6号) 

  三、成本监审程序 

  弥价成监字[2017]02号成本监审通知发出后,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我局报送了相关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决定受理。按照《云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我局成立监审工作组,明确项目监审负责人和监审人员,于2017年10月15日2017年10月25日对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实地监审。审核财务报表、账簿和凭证等,了解相关情况。在对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至2016年的基本运营情况、收入、成本费用、供水量、售水量等基本数据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成本监审办法及相关文件,按照权责发生制和相关性等原则,对城市供水成本进行审核、调整和测算,计算出单位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完成后,根据审核情况,经集体讨论后起草了成本监审意见书(弥成本监字〔2017〕02号),并于2017年11月16日向弥勒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该公司对监审意见无异议,我局于2017年11月25日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四、被监审单位的基本情况 

  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其前身弥勒县自来水公司成立于1975年。目前,公司下设六个部门、二个中心。2016年末,公司实有在岗员工102人,离退休人员12人。主要设备设施有:日处理能力3万吨的大树水厂、大树水厂1万吨调蓄水池、8000 吨高位水池和大树龙潭泵站;日处理能力3万吨的清水龙潭水厂,春场坡调节水池、菜籽哨加压泵站、新哨加压调节站、新寨加压调节站。DN100以上输水母管、供水干管568.3公里。2016年末,资产总额13,501.91万元,负债总额8,857.17万元,资产负债率65.6%,所有者权益4,551.56万元;固定资产原值9,425.92万元。 

  五、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及核算分摊方法 

  (一)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 

  本次成本监审,主要对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2016年的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收入支出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审核各项成本、费用构成的分摊方法和比例是否合理;重点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中各环节发生的实际支出进行详细审核和调整,并按照有关标准核增和核减了应计入和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 

  (二)成本核算方法 

  根据《云南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和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城市供水完全成本应包括供水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费以及应计入成本的直接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供水定价单位成本=供水定价总成本÷核定供水量 

  供水定价总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需扣除的非主营业务成本 

  核定供水量=供水总量×(1-核定管网漏损率) 

  六、主要指标核定和成本核减、核增情况及理由 

  (一)主要指标核定 

  1、核定管网漏损率。根据《云南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结合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指标数据进行修正,管网漏损率核定为16%。 

  2、核定年供水量。根据年供水总量及核定管网漏损率核定年供水量,2014年核定供水量为846.45万m3,2015年核定供水量为858.43万m3,2016年核定供水量为925.82万m3。三年平均核定为876.9万m3。 

  3、核定人员配置及薪酬:根据《云南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城市供水经营者的职工人数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标准;职工薪酬原值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行业平均工资。 

  (二)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理由 

  1、核减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在城市供水定价组价时计入,因此在城市供水定价成本中核减。2014年核减22.26万元;2015年核减48.03万元;2016年核减52.03万元。三年平均核减40.77万元。 

  2、核减修理费 

  《云南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修理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2014年核减122.06万元;2015年核减78.08万元;2016年核减211.56万元。三年平均核减137.23万元。 

  3、核减固定资产折旧 

  《云南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则分类确定。残值率按4%计算,折旧年限按照《城市供水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的中值确定。2014核减59.53万元,2015年核减41.39万元,2016年核增36.68万元。三年平均核减21.41万元。 

  4、核减业务招待费 

  《云南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企业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2014年核减13.4万元,2015年核减12.38万元,2016年核减5.26万元。三年平均核减10.35万元。 

  5、核减财务费用 

  《云南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财务费用中贷款利息支出原则上根据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实际贷款余额与贷款利率核定,但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并按照还贷期计算年平均贷款利息。2014年核减15.84万元,2015年核减37.02万元,2016年核减48.26万元。三年平均核减33.71万元。    

  七、成本监审结论 

  经审核,核定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供水总成本为1842.04万元,年供水总量为846.45万m3,供水单位成本为2.18元/ m3;2015年供水总成本为2073.37万元,年供水总量为858.43万m3,供水单位成本为2.42元/ m3;2016年供水总成本为2305.42万元,年供水总量为925.82万m3,供水单位成本为2.49元/ m3;三年平均供水单位成本为2.36元/吨。 

  八、成本变化因素 

  (一)新增供水成本 

  1、土地使用税 

  根据《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弥政发【2017】194号)文件精神,从2017年7月1日起,弥勒市城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税从6元/平方米调整为10元/平方米,公司总计土地面积为82381.44平方米,则每年核增土地使用税32.95万元。 

  2、在建工程 

  (1)2015年10月,弥勒市城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新哨镇政府签订《新哨镇自来水“户户通”工程全覆盖建设合作协议》,工程预计投资5233万元,其中新哨镇政府出资400万元,受益农户出资98万元,弥勒市城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自筹4735万元。目前,该工程除2个村委会正在施工外,其余村委会已竣工通水。 

  (2)清水龙潭收尾工程概算360万元; 

  (3)大树水厂为保证东风、新哨供水而建设的增压设备设施改造工程310万元; 

  弥勒市城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上三项在建工程合计投资5405万元,根据相关规定计提折旧,每年核增259.44万元。 

  3、新增负债 

  2017年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负债2566.5万元,用于在建工程投资建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核算,每年核增财务费用121.91万元。 

  以上三项合计核增供水成本414.3万元。 

  (二)核增供水量 

  新哨镇“村村通”供水工程完工后,受益农户为6738户,按照《云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中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规定,结合竣工通水农户用水量,核增年供水量30.13万 m3 

  九、城市供水单位定价成本 

  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2014—2016年三年平均供水总成本2073.61万元,新增供水成本414.3万元,合计年供水定价总成本为2487.91万元。2014—2016年三年平均供水总量876.9万m3,核增供水量30.13万m3,合计年供水总量为907.03万m3。则供水定价单位成本为2.74元/ m3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本报告是根据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审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做出的,其真实性、合法性由被监审单位负责。 

  (二)参加本次监审的成本监审人员与被监审单位无任何利害关系。 

  (三)本报告仅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服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引用本报告内容,可能会出现由于核算指标等概念不同形成的误差,本报告制作单位不承担责任。 

  (四)凡使用本报告者均应妥善保管和慎重使用本报告。由于使用不妥或保管不善引起的纠纷或问题,责任自负。 

  (五)本次成本核算不含税金和利润,在定价组价时计入。 

    

  附件:弥勒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核定表 

   

    

    

                                                                              监审人员:凤跃鸣、叶兰 

                                                                                    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1月25日

 

 

 

 

 

弥勒市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我们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于2017年11月1日2017年11月17日依法对弥勒市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成本费用等情况进行了监审。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本监审项目 

  弥勒市污水处理调价成本监审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 

  (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行业财务会计制度; 

  (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7〕1219号>); 

  (六)《云南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云发改价成〔2005〕1117号) 

  三、成本监审程序 

  弥价成监字[2017]03号成本监审通知发出后,弥勒市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我局报送了相关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决定受理。 按照《云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我局成立监审工作组,明确项目监审负责人和监审人员,于2017年11月6日2017年11月10日对弥勒市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实地监审。审核财务报表、账簿和凭证等,了解相关情况。在对弥勒市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至2016年的基本运营情况、收入、成本费用、污水处理量等基本数据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成本监审办法及相关文件,按照权责发生制和相关性等原则,对污水处理成本进行审核、调整和测算,计算出单位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完成后,根据审核情况,经集体讨论后起草了成本监审告知书(弥成本监字〔2017〕03号),并于2017年11月17日向弥勒市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送达。该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我局提出《弥勒市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关于对成本监审核定表和成本监审意见书的意见》,我局依照程序进行书面答复。弥勒市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对答复情况无异议,我局于2017年11月27日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四、被监审单位的基本情况 

  弥勒市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位于弥勒市弥西哨村,设计总占地78.8亩,处理规模近期为2.5万吨/日,远期为5万吨/日,服务面积为16.73平方公里,服务人口18万人。污水处理厂于2008年12月31日开工建设,2010年6月29日完工并开始投运。厂内处理工艺采用间歇循环式CASS工艺,污水处理后排入甸溪河,执行排放标准为(GB18918-2002)一级B标,全市污水管网约170公里。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实施建设和加强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8]186号), 2010年9月云南水务公司通过与弥勒市人民政府签订TOT合作协议,资产作价4500万,经营权期限为30年,对弥勒市城镇污水处理工程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五、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及核算分摊方法 

  (一)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 

  本次成本监审,主要对弥勒市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2016年的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收入支出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审核各项成本、费用构成的分摊方法和比例是否合理;重点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中各环节发生的实际支出进行详细审核和调整,并按照有关标准核增和核减了应计入和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 

  (二)成本核算方法 

  根据《云南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和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污水处理定价成本应包括污水处理成本、管网及泵站运行成本、期间费用。具体是: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动力电费、清污费、管网泵站养护维修费、固定资产及折旧、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 

  年设计污水处理量 =日设计能力×(365-18) 

  污水处理总成本=污水处理成本+管网及泵站运行成本+期间费用单位定价成本的核算: 

  (1)年实际污水处理总量达到或超出年设计污水处理总量 

  单位定价成本=总成本÷年设计污水处理总量 

  (2)年实际污水处理总量达到年设计污水处理量70%-99% 

  单位定价成本=总成本÷年实际污水处理总量 

  (3)年实际污水处理总量在年设计污水处理量69%以下的 

  单位定价成本=总成本÷年设计污水处理量70% 

  六、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理由说明 

  (一)成本核减项目 

  1、核减业务招待费。《云南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规定,业务招待费按超额累进制计算,即全年销售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销售收入的0.5%核定。2015年核减3万元,2016年核减0.35万元。三年平均核减1.12万元。 

  2、核减财务费用。弥勒市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中没有反映财务费用利息支出,也没有向银行贷款支付银行利息的原始凭证,故核减2014年财务费用171.75万元,核减2015年财务费用167.43元,核减2016年财务费用127.57元。三年平均核减155.58万元。 

  3、核减销售税金及附加。销售税金及附加不计入成本,在组价时计入。故核减2015年销售税金及附加2.96万元,核减2016年销售税金及附加13.81万元。三年平均核减5.59万元。 

  (二)成本核增项目 

  核增年污水处理总量。弥勒市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设计日处理能力为2.5万吨,即年设计污水处理量 =2.5×(365-18)=867.5万吨。 

  (1)2014年实际年污水处理总量为543.58万吨,年实际污水处理总量达到年设计污水处理量的62.66%,则单位定价成本=总成本÷年设计污水处理量70%,核定2014年污水处理量为867.5 ×70%=607.25万吨,核增63.67万吨。 

  (2)2015年实际年污水处理总量为529.23万吨,年实际污水处理总量达到年设计污水处理量的61.01%,则单位定价成本=总成本÷年设计污水处理量70%,核定2015年污水处理量为867.5 ×70%=607.25万吨,核增78.02万吨。 

  (3)2016年实际年污水处理总量为757.93万吨,年实际污水处理总量达到年设计污水处理量的87.37%,则单位定价成本=总成本÷年实际污水处理量,核定2016年污水处理量为757.93万吨。      

  七、成本监审结论 

  经审核,弥勒市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污水处理成本为430.57万元,年污水处理量为607.25万吨,单位成本为0.71元/吨;2015年污水处理成本为478.69万元,年污水处理量为607.25万吨,单位成本为0.79元/吨;2016年污水处理成本为642.58万元,年污水处理量为757.93万吨,单位成本为0.85元/吨。 

  三年平均污水处理单位成本为0.79元/吨。 

  八、新增成本因素 

  (1)核增管理费用。根据弥政发[2017]194号文件《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污水处理厂土地使用税的税额由原来的6元/m2调增至10元/m2,弥勒市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土地面积52533 m2,每年增缴土地使用用税21.01万元。 

  (2)核增人员工资。根据弥勒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弥勒市2014年、2015年、2016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49825元、60724元、71450元。弥勒市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实际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28621元、34116元、39289元,低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根据2017年8月23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云南省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以2016年实际职工薪酬为基数,取平均工资增长上线13%核增弥勒市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职工薪酬19.73万元。 

  以上两项合计核增40.74万元,按2014年—2016年核定污水处理总量三年平均量657.48万吨分摊,核增单位成本0.06元/吨。 

  八、单位定价成本 

  弥勒市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2016年三年平均污水处理单位成本0.79元/吨,新增单位成本0.06元/吨,两项合计核定污水处理定价成本为0.85元/吨。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本报告是根据弥勒市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审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做出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被监审单位负责。 

  (二)参加本次监审的成本监审人员与被监审单位无任何利害关系。 

  (三)本报告仅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服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引用本报告内容,可能会出现由于核算指标等概念不同形成的误差,本报告制作单位不承担责任。 

  (四)凡使用本报告者均应妥善保管和慎重使用本报告。由于使用不妥或保管不善引起的纠纷或问题,责任自负。 

  (五)因污水配套管网及泵站系由政府投资及维护,有关管网泵站的养护维修费用未计入本次定价成本。 

  (六)本次成本核算不含税金和利润,在污水处理费定价组价时计入。 

    

  附件:弥勒市污水处理企业成本费用核定表 

    

    

                                                                             监审人员:凤跃鸣、叶兰              

    

                                                                                     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1月 27